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美年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4261号
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悦,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美年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美年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