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壁美年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4263号
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悦,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美年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美年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舒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