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20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MB19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绍***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绍***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诺瓦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802-2室。
法定代表人:**娴,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诺瓦美容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沪0105民初220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诺瓦美容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7,112.08元的财产。其后,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诺瓦美容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7,112.08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