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2003号
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MB19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绍***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绍***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诺瓦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802-2室。
法定代表人:**娴,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诺瓦美容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