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宽视网络电视有限公司

上海上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宽视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06民初25109号 原告:上海上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6、28号3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宽视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325弄2号305-3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野栋,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上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视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就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李彬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底野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9,5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9,501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中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逾期付款损失。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合意,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上海市XX酒店智能化项目”提供线缆等产品供货服务。被告通过线缆申购单的形式向原告下发所需货物清单,原告根据被告发送的申购单向被告供应货物,提供的线缆等产品总价款为99,501元。原告所供线缆已通过验收并投入被告项目使用,原告亦开具了足额发票。但截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派员催要该笔货款,被告均未支付,原告故涉讼。 被告辩称,双方未签订合同,也没有口头约定,双方对单价未进行过约定,认为原告主张的单价过高,不同意支付货款及违约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1.送货单与发货清单;2.出库单;3.发票;4.律师函及邮寄凭证;5.原告员工张娟娟与被告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报价单;6.原告员工张娟娟与被告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录屏视频;7.原告同时期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8.2022年9月铜价走势图;9.网上立案截图。被告提交了:1.被告与另三家公司同一时间段签订的采购合同;2.三份铜价走势图;3.被告员工**与原告员工张娟娟的微信聊天记录;4.2022年9月上海期货铜价走势图。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于法院评析部分加以综合阐述。 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举证与质证意见,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形成6**货单,载明原告向被告送货情况如下:1.2022年9月3日发货六类4对非屏蔽室内线缆,规格UTP-13-6-4P,单位305M/箱,数量20;2.2022年9月3日发货RVV2X1.0,1500米、RVV6X1.0,1000米、ZR-RVS2X1.5,1000米;3.2022年9月6日发货RVV2X1.0,1500米、RVV4X1.0,500米;4.2022年9月7日发货六类4对非屏蔽室内线缆,规格UTP-13-6-4P,单位305M/箱,数量50;5.2022年9月14日发货综合布线机柜,规格AB-11-66-42,6台;6.2022年9月28日发货六类非屏蔽信息模块,规格KJ-12-6,1320个。被告对上述6**货单三性认可。 收货单位为被告,项目名称为上海市XX酒店智能化项目的出库单载明原告的出库情况为:1、网线,规格型号UTP-13-6-4P,21350米;2.设备机柜,规格型号AB-11-66-42,6台;3.线缆,规格型号RVV2X1,1500米;4.线缆,规格型号RVV6X1,1000米;5.线缆,规格型号ZR-RVS2X1.5,1000米;6.线缆,规格型号RVV2X1,1500米;7.线缆,规格型号RVV4X1,500米;8.六类模块,规格型号KJ-12-6,1320个。被告对原告该份出库单三性认可。 2022年9月8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向被告员工***发送单价表格,载明涉案货物单价情况为:1.规格型号为UTP-13-6-4P的网线,单价为2.16元;2.规格型号为AB-11-66-42的设备机柜单价为1,350元;3.规格型号为RVV2X1的线缆,单价为2.3元;4.规格型号为RVV6X1的线缆,单价为6.97元;5.规格型号为ZR-RVS2X1.5的线缆,单价为3.08元;6.规格型号为RVV4X1的线缆单价为4.47元;7.规格型号为KJ-12-6的六类网络模块,单价为20元。表格下方注明:“1、上述报价含增值税发票及运费。2、准确金额按实际送货数量结算。3、以上电源线缆报价基于上海金属网铜价¥61,400-63,400元/T,网线价格基于铜价区间59,000-62,000元/T,如遇铜价大幅涨跌,价格另行协商。”审理中,被告确认***是被告公司采购人员,确认收到上述单价表格,但认为原告是在被告没有确认单价的情况下发了货。被告另确认,经对比2022年9月的上海期货铜价走势图,除2022年9月6日、14日、15日铜价超出原告报价的铜价价格区间外,其他日期铜价均在原告给出的区间价59,000-62,000元区间内。 审理中原告明确本案诉请计算方式为出库单的出库货物数量乘以上述单价表格确定的单价计算得出原告本案供货金额为99,501元,被告对原告上述诉请计算方式无异议,但是认为表格载明的货物单价过高。 另查明,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通过网上立案向本院提出立案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签收,双方已构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理应支付货款。被告认可原告的供货数量和诉请计算方式,但认为单价过高,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员工向被告采购人员***微信发送单价表格后被告并未提出异议,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在上述单价表格之外另行达成调低单价的合意,且被告在审理中对比2022年9月的上海期货铜价走势图后,确认该期间段的铜价价格与原告单价表格报价所依据的铜价区间内基本符合,部分日期的铜价价格甚至高于原告所依据的铜价区间,故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单价过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本案货物单价按照上述表格计算,并无不当。原告最后一次发货时间为2022年9月28日,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自愿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2月24日开始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宽视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上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9,501元; 二、被告上海宽视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上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99,501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4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7.53元,由被告上海宽视网络电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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