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乐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祥森家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7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乐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4728130D。

法定代表人:彭建。

委托代理人:黄立威,系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祥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海舟开发区白沙岗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F3K86T。

法定代表人:王芝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3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祥森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款项58500元及以实际欠款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上海乐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1.25元、财产保全费605元,合共1236.25元(申请执行人上海乐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执行人佛山市祥森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申请执行人上海乐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法院专递)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邮件被退回,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6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已于诉讼期间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六位00×××88,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

2、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六位00×××88存款1008.44元。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冻的风险。

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

五、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2年。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1008.44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越雄

执行员  高志文

执行员  李志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黎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