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915号
申请人:上海磊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585243445U,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中心路1158号21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汤艺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新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M30Y5U,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社展示中心洛城大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郭大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海磊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新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磊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无锡新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890194.35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上海磊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新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890194.35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