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民终3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东村泖口1号10幢2层H区2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
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立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9民初1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立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装饰装修合同履行后,酒店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拒不支付工程款,以酒店装饰装修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上海立润公司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应当予以支持。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此前在维保期刚刚开始时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赔偿,并申请鉴定,但在鉴定结论作出后撤诉了,该鉴定费属于***自身诉讼风险,不属于损失范围,与上海立润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案外人签订的《酒店维修合同》及收据不具有排他性和关联性。
***辩称,对一审判决有意见,但没有上诉,不同意上海立润公司的上诉请求。酒店维修的事实与鉴定意见可以相互印证,上海立润公司应对装饰装修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在其未提供维修的情况下,***自己做了维修,上海立润公司应支付维修费。申请二审法院针对维修做修复性鉴定或发回重审。
***述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但没有上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海立润公司、***连带赔偿***损失3800000元;2、判令上海立润公司、***连带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10日,甲方(发包方)***与乙方(承包方)上海立润公司(业务联系人:***)签订《北京延庆青皮树酒店(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标的。双方同意,乙方所承包工程项目如下:项目地址北京市延庆县东外大街,项目内容青皮树酒店室内装饰,承包方式装饰总承包(包工包料);第二条:工程概况和造价。1、甲方装饰装修的房产系合法拥有。甲方承诺有权对该房产进行装饰,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2、工程总价为闭口价:4600000,人民币(大写)肆佰陆拾万元整,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材料,须经现场甲乙双方管理人员在场确认,这部分产生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3、工期自2015年10月18日开工,至2016年2月18日竣工,工期为120个工作日……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1、施工人员进场拆除施工支付10%(460000元),工具施工材料进场后支付20%进场款(920000元),土建完成施工支付20%(920000元),隐蔽工程完成施工验收合格支付25%(1150000元),整体工程完成施工支付20%(920000元),质量保证金5%(230000元)一年后支付,从酒店营业之日为准。第七条:违约责任。1、因一方原因致使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经修理或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甲方5000元。3、乙方擅自自拆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由此产生的损坏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4、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或与合同约定品牌不符合的,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赔偿甲方。5、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除原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乙方因拒绝施工,乙方未拒绝施工而发生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应赔偿乙方5000元。7、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8、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乙方5000元,工期顺延……备注:1、消防等一切事项,保证验收合格,由乙方***负责。2、酒店装饰装修效果风格与光明桥样板间一致。3、施工过程中现场与造材需与甲方沟通确认。2015年10月12日,上海立润公司为***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为:授权***副总经理作为本公司的全权代表,就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格林豪泰酒店青皮树酒店装饰工程的合同签署及施工,履行中的一切事务,均代表我公司全权处理和决定。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及合同负全部责任。在本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2015年10月13日,甲方***与乙方上海立润公司就《北京延庆青皮树酒店(装饰)工程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一、乙方保证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具有大型酒店装修资质,该资质在签订《工程合同》和该《补充协议》时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二、双方明确该装修工程地址在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40号;三、在签订《工程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乙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公司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四、在履行《工程合同》即装修过程中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出现人员伤亡和一切刑事、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五、本次施工,必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北京光明桥的格林豪泰旗下的青皮树样板间及材料品牌一致;六、在施工中,乙方必须保证消防设施及标准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一旦达不到标准,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七、双方确认本装修工程采取大包形式:连工带料均由乙方负责,装修开始前,乙方首先装修样板间一间,经过乙方验收后,方可继续进行下面的装修;八、乙方承诺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不出现漏水、漏电等问题,保证通风系统良好,保修期自本装修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五年……合同签订后,上海立润公司组织工人进场装修,该工程于2016年7月6日由北京东奥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直至完工,***已支付上海立润公司工程装修款共计3800000元。
另查,***曾于2016年8月11日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一、上海立润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北京市延庆县东外大街青皮树酒店室内装饰(含灯具、开关)及所有装修,按合同约定均同光明桥样板间一致要求重新装修;二、依法判令上海立润公司将隐藏工程中墙体用砖重新砌到房顶;三、依法判令上海立润公司将楼顶重新做防水,将北外墙重新做保温,将西外墙刷涂料;四、赔偿***延期交房损失800000元。2016年10月12日,上海立润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及工程增项部分价款共计1944083元。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2018年6月11日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为:1、客房卫生间防水工程。(1)部分客房卫生间周边的墙面、地面有渗漏水痕迹,主要出现在卫生间门口旁边。(2)客房卫生间门口处内外侧地面普遍没有高差,过门石安装在两侧地面的面层上,过门石与门洞之间有缝隙,缝隙处填嵌不密实,存在门框与过门石交接处迎水面打胶不严密的缺陷,不符合《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2013)的相关规定,属于挡水功能缺陷。2、填充墙砌筑工程。(1)所查填充墙中,除了位于梁底的加气块墙体砌筑到顶外,其余所查填充墙的中下部均为加气块砌筑、砌块的顶部未与混凝土结构连接,填充墙的上部为石膏板隔墙,大部分石膏板隔墙内无填充,加气块砌筑填充墙均未检测出构造钢筋,不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的相关规定。(2)所查填充墙普遍存在灰缝中部缺少砌筑砂浆、砂浆不饱满的现象,不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的相关规定。3、客房外墙漏水。(1)部分客房外窗周边的内墙面有渗漏水痕迹。(2)所查窗框外侧与墙体的交接处普遍没有密封胶,存在窗框与墙之间填嵌不饱满、窗台倒坡、窗楣无滴水线等缺陷,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的规定,外窗防水存在缺陷导致外窗边的内墙面出现渗漏水痕迹。4、强弱电安装工程。4.1插座的安装质量检查。(1)所查14间房间书桌台上的插座面板安装质量中,插座面板均紧贴桌立面,四周无缝隙,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的相关规定。(2)所查14间房间书桌台上的插座面板接线安装质量中,有12间房间书桌台上插座面板接线正确,但315房间的书桌台上右侧插座面板的相线与零线接反、338房间的书桌台上中间插座面板零线没有连接,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的相关规定。4.2插座电线的敷设施工质量检查。(1)所检房间的插座线缆裸露在墙面与桌面之间,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的相关规定。(2)所检房间的应急插座回路与普通插座回路电线穿同一管内,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的相关规定。4.3有线电视接线施工质量检查。(1)所检206房间的用户盒面板翘起,安装不牢固;307、315、319、323、338房间没有使用系统输出口用户盒,分线器没有固定:不符合《有限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1994)的相关规定。(2)其他房间用户盒面板安装美观,接线牢靠,符合《有限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1994)的相关规定。4.4有线电视终端输出电平检测。所测14间房间中,有4间房间的有线电视终端输出电平在60dBμV-80dBμV之间,其余10间房间的有线电视终端输出电平小于60dBμV,不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的相关规定要求。5、屋面防水工程。(1)防水卷材的短向搭接宽度为110mm-120mm,长向搭接宽度为110mm-180mm,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的规定。(2)卷材防水层局部有积水痕迹,不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的规定。(3)卷材防水层上返女儿墙的收头处没有钉压固定:不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的规定。6、装饰装修效果风格与合同中位于光明桥样板间的一致性。延庆区青皮树酒店客房的门厅处净高约为2.4m、卧室区净高约为2.6m,门厅处与卧室区的吊顶不是同一标高,与光明桥样板间客房门厅处与卧室区吊顶是同一标高的做法不一致。同时委托北京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北京市延庆区青皮树酒店装修增项工程进行鉴定,2017年10月10日,该公司出具《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一)***主张金额:未提供;(二)上海立润公司主张金额:1144083元;(三)鉴定金额:合同外增项:125486.69元;合同内作法变更增项:245615.53元。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6)京0119民初6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准许上海立润公司撤回反诉。
2018年2月15日,发包人***与承包人北京佰亿顺发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签订《酒店维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包位于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40号的青皮树酒店房屋维修工程,施工范围为地下暖气主管道维修、房屋漏水、下水管道维修、墙面油漆维修、窗户维修、卫生间排风扇更换,工程造价为265000元,***提供收据证明其于2018年4月18日支付该公司维修费等共计265000元。
2018年10月22日,甲方***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乙方(北京东奥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将其经营的位于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青皮树酒店经营权及全套设备、证、照转让给乙方,酒店使用面积为2400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转让费总计为:人民币59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玖拾万元整,包括拾万押金)具体财产包括:房屋现有的全部设备、设施、酒店用品及品牌加盟费用等甲方认可的其它东西,具体物品以现场清点为准。二、甲方与产权方(房东)签订了为期八年的租赁合同,租期到2024年7月止(以原合同截止日期为准),年租金为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按季支付租金。酒店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或经双方协商变更乙方为承租方,每年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继续承租应与产权方(房东)协商,乙方具有同等条件的承租优先权……双方在签署该协议前该酒店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甲方在经营期间因宾馆装修质量问题与施工方产生纠纷,此案还在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中,甲方已将全部实情告知乙方,如在乙方经营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因审理过程中需要停业、歇业等甲方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
2018年10月12日,***再次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即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上海立润公司与***连带赔偿其装修质量损失等3800000元,并于立案时提出申请对工程修复可能性、必要性进行鉴定,如工程有修复可能,进行工程修复方案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建研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2月21日,因***未缴纳鉴定费用,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说明函终止该鉴定。2019年4月4日,***再次提起鉴定申请,请求法院委托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鉴定中心对延庆区青皮树酒店工程有无修复可能性及必要性进行鉴定,若有修复可能性出具修复方案。2019年9月26日庭审过程中,***表示因鉴定费用过高,要求撤回鉴定申请并主张暂不再提出申请。本案审理中,***申请对上海立润公司、***名下38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作出(2018)京0119民初10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3年。
2019年1月21日,上海立润公司对***、北京东奥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尾款1171102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6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约定违约金;由被告北京东奥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在该案中提起反诉,请求判决被反诉人向其支付工程逾期交付违约金690000元(计算方式为138天×5000元/元)及维修费265000元,以上总计955000元。2019年7月19日,法院作出(2019)京0119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支付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含合同外增项以及合同内作法变更增项金额)共计481102元;同时驳回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上海立润公司与***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上海立润公司虽辩称鉴定报告书没有采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因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执行该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鉴定意见中未见显现的标准、规范适用错误或冲突的问题。分析酒店现场状况以及关于维修的证据,亦可认定案涉装饰装修工程确实存在部分工程质量问题,且与***申请鉴定的项目有所对应。故法院认定***在(2016)京0119民初6213号案件中支付的工程质量鉴定费用180000元构成其损失,应由上海立润公司负担。因***未能提供工程修复可能性、必要性以及修复方案等证据材料,法院结合装修外表状况及维修费用的发生情况,酌予认定上海立润公司另赔偿***支付的修理费用等损失250000元。另外,因***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上海立润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或者其他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形,故法院驳回***对***的起诉。综上所述,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损失430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海立润公司与***签订的《北京延庆青皮树酒店(装饰)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因另案中***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诉讼,经法院委托鉴定,上海立润公司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故***支付的鉴定费用180000元构成其损失,应由上海立润公司负担。因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结合装修外表状况及维修费用的发生情况酌定上海立润公司应赔偿***的修理费用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因其并未提起上诉,本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上海立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