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津格林天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天津格林天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14994号之一
原告: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东村泖口1号10幢2层H区2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萌,天津天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格林天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165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永晶,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格林天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永晶,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格林天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天津格林天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3元,减半收取计1071.5元,由原告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