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

***与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9民初621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灿谟,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东村泖口1号10幢2层H区2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均于2018年10月12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作为本案原告,其以诉讼成本过高,要求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反诉以后有增加、变更反诉请求以及撤回反诉的权利。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反诉,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8万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万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永海
人民陪审员耿万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