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

刁筠译与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12民初6775号
原告:刁筠译,男,汉族,1982年10月6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93123152T,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实际经营地址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筠译诉被告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筠译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筠译撤回对被告上海立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1元(已减半),由原告刁筠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