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成都市世外桃缘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涂刚。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19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上海龙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世外桃缘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400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我院在发现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