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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挚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1600号
原告:上海海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关英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学,上海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竖新经济开发区(竖新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耀。
原告上海海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海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 硕
审 判 员  朱胜范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小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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