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1123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号楼D区3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经济开发区(竖新南路279号208室)。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尹 强
书 记 员 尹 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