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万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2执751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连发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民终178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万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2020年1月9日,本院依法从上述账户扣划银行存款人民币84万元;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沪M1XXXX别克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2019年9月4日至2021年9月3日)。
上述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冻结、查封的,应于期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另,因被执行人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其限制高消费。
2020年2月7日,本院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完成终本约谈。
现由于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余额清偿本案案款,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785号民事判决除已执行到位人民币84万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慧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钱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