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民申20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亮,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7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由于施工材料变更,系争工程中的石材干挂综合单价及装饰铝板综合单价发生变化,且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证单重新约定了价款,因此上述两个项目的工程款应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但是原审法院委托的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仍然按照双方原先合同所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原审法院采纳审价报告的计价方式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就石材干挂和装饰铝板的综合单价进行了明确约定,而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调整综合单价达成了合意,原审法院未予采纳,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洪波
审判员***
审判员范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