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6811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富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钱 洁
人民陪审员 王奇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