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8351号
原告(反诉被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7#楼。
法定代表人:尤玉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艳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博,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继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诗渊,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8393号民事判决。被告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民事判决,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作出(2021)陕01知民终3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合同金额65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设计费用50万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5万元(同期贷款年利率5%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以被告的名义参与福州城区亮化和夜景灯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在投标过程中通力合作,争取中标。同日,原、被告又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担福州城区亮化和夜景灯光工程建设项目(第4标段)招标范围内相应建筑的照明设计方案,包含:建筑照明设计、园林景观照明设计、三维夜景动画方案、方案效果及施工图的设计。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50万元设计费用,被告将被告做好的照明设计方案和相关投标材料一起封标成投标文件交给招标代理机构,2019年8月12日,招标代理机构公示中显示被告设计方案评分为0分,现因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反诉原告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依照《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设计服务费用10万元;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延迟履行金8150元(自投标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年利率5%暂计算至2021年3月26日,要求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提交了设计方法,第一阶段招投标工作已经完成,虽案涉项目未中标但反诉被告也应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65万元,目前反诉被告仅支付50万元,剩余15万元尚未支付,其中10万元已经达到付款条件,故反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福州城区亮化和号民事夜景灯光工程(第4标段)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来看,本案应属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3)223号]规定:“同意指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反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同时批准该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吕睿涵
审判员  孟君梅
审判员  杜 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燕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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