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市闽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1013号
原告:福州市闽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国宾大道616号1#厂房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315388265J。
法定代表人:毛起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展昌,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玉铭,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72号鸿博光电园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96148659。
法定代表人:尤玉仙。
原告福州市闽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市闽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建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灵庄
书 记 员 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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