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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某某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初1138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0、11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高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72号鸿博光电园6#、7#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72号鸿博光电园6#、7#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达路136号2#楼研发楼二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达路136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法,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第三人:**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华里16号院2号楼102、202、3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告鸿博集团有限公司、***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第三人**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蒙 瑞 审 判 员  李 楠 审 判 员  周 易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