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港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3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福建港湾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8TU85C),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长乐南路56号红星商务大楼5楼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港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584391478),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区猴屿乡猴屿村文明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96148659,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72号鸿博光电园6#、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与福建港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港湾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4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104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李 毅 执行员 陈 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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