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6285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翔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富华南路376号B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6854423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72号鸿博光电园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00077961486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翔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现原告东莞市翔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翔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元、保全费306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原告东莞市翔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6285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翔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富华南路376号B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6854423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72号鸿博光电园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00077961486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翔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现原告东莞市翔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翔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元、保全费306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原告东莞市翔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