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3民初103号 原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96148659,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72号鸿博光电园6#、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骁,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温州乐邦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8739534X0,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龙港大道207-217号(苍南金融超市服务有限公司龙港分中心内106室)。 法定代表人:***。 以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号,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乐邦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47元,减半收取计29223.5元,由***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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