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财保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绍兴市睿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御和园****。
法定代表人:魏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强,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天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div>
法定代表人:祁亚军。
申请人绍兴市睿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天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沪0151财保5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天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实际履行所欠款项并与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已采取的保全措施。绍兴仲裁委员会已将解除财产保全函、申请书提交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士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天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绍兴市睿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薇
书 记 员 郑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