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51财保58号
申请人绍兴市睿铂科技有限公司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绍兴仲裁委员会已将财产保全函、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至本院。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绍兴市睿铂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天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0,000元的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绍兴市睿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燕
法官助理 郑薇
书 记 员 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