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挪移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697号 原告:上海挪移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911弄11号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上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公路1700号2幢3614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挪移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另案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挪移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方 产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高 丹 书 记 员  管奕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