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31281号
原告上海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信电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空调设备安装合同》中,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的工程项目即上海市闵行区XXX路XXX号XXX楼(上海市A检测中心)办公大楼的空调系统安装工程,故上述合同的性质非空调买卖合同,而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然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因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所涉不动产在上海市闵行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锦信电机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锦信电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 群
书记员 缪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