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鹏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弋燕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5732号
原告:上海鹏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宋克之。
第三人:上海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恒发。
原告上海鹏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鹏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鹏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鹏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鹏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吕燕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张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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