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538号
原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明A3工业园区顺福路415号3幢143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娟,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198号新博智汇谷11号楼102/201。
法定代表人:周一如。
原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以(2022)沪0117民初10217号受理了原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9月5日,原告以重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2022)沪0117民初10217号受理。原告以重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王凌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朱慧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