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2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198号新博智汇谷11号楼102/201。
法定代表人:周一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震鹏,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明A3工业园区顺福路415号3幢143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娟,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林,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申请人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以本案已经裁定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树腾
书 记 员  张树腾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