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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0319号 原告: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街150号6幢165。 法定代表人:琚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明A3工业园区顺福路415号3幢1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