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5859号
原告: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55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明A3工业园区顺福路415号3幢14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