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887号
原告:黄山市文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循环经济园区纬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夕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潘川路2185号3幢、5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包公大道与桥头集路交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黄山市文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夕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黄山市文德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夕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文德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