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20444号
原告:上海信品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路2655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4至5层3单元5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信品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品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品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品公司以与被告华汇通公司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品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8元,由原告上海信品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