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艺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民初29558号
原告:上海宇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星港街58幢1号E37室。法定代表人:龚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艺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诸翟镇保乐路XXX弄XXX号XXX室(绿地旭辉E天地)。法定代表人:赵敏。原告上海宇叶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艺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宇叶化工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宇叶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闵 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佳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