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艺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艺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秋阳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终1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艺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泽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秋阳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工业园区泖甸路****>
法定代表人:高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岩,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凯昕,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艺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秋阳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5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上诉人上海艺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传票传唤,但未妥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上诉人上海艺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艺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1.40元,减半收取1,455.70元,由上诉人上海艺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蔚
审 判 员  朱志磊
审 判 员  王逸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段 夏
书 记 员  刘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