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83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媛媛,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筑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栋、李丰凯,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第三人:孙成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优筑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成权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克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