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筑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优筑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4478号
原告:*洪波,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辉,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筑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崇明县六滧河路696号17号楼104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洪波与上海优筑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云洪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优筑公司向*洪波支付劳务费用90855元;2.判令优筑公司向*洪波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908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满堂脚手架搭设承包协议》,约定云洪波承包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吾悦广场的满堂脚手架搭设与拆除项目。截止2017年12月,优筑公司先后向*洪波出具了结算清单,确认应支付劳务费用共计428855元。项目搭建与拆除完毕后,优筑公司仅向云洪波支付劳务费用共计338000元,至今拖欠云洪波劳务费用90855元。*洪波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洪波以劳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优筑公司支付劳务费,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云洪波提交的《满堂脚手架搭设承包协议》的约定,优筑公司将成都嘉牧置业有限公司相关工程的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工程发包给云洪波。经查,成都嘉牧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栋3楼1号。同时,*洪波诉称承包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吾悦广场的满堂脚手架搭设与拆除项目,经查,武侯区吾悦广场的位置亦是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路77号,故本院合同履行地应在成都市武侯区。同时,被告优筑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县。因此,本院既非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亦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洪波提交了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东升派出所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的《居住登记回执》一份,载明其在双流区东升康安路进行居住登记,但云洪波并未举证证明本案符合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且依据上述《居住登记回执》不能认定双流区系云洪波的经常居住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