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616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友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XXX号XXX幢XXX室。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盘龙路XX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26478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68,803.03元及执行费15,088.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3,891.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