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26478号之一
原告:上海友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友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樊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