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9089号
原告:苏州鑫金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其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珅勇,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球,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海良,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鑫金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苏州鑫金源家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鑫金源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鑫金源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鑫金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国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芃芃
书 记 员 王芃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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