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0财保237号
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77弄38号6层。
法定代表人:金海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豪,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天国。
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欢群

沈 宜 明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