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11307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女,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靳元亮,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济南市槐荫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上海宇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57463299T。
法定代表人:金海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贸实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755167。
负责人:马广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珊,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76155033K。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晓林、王巧莲,均系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靳元亮、上海宇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受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相维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