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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5333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倡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77弄38号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