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5333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倡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77弄38号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