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聿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留森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聿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6980号
原告:上海留森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赵大凯,总经理。
被告: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原告上海留森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留森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留森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留森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亮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程程
书 记 员 董程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