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38747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了(2020)沪0115民初387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聿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605.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申请人上海盈坤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聿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605.55元及其相应价值财产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聿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605.55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盈
书记员 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