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沙执字第77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约顿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科艺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二初字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科艺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97798.3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科艺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费4366.9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