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2499号
原告:上海约顿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736676476J。
法定代表人: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大学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000MB1572131D。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宁夏兴业(灵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约顿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约顿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约顿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约顿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的起诉。
审判员 刘燕军
二○二○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侯小韦
书记员 马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