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4730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