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展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展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4730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