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展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展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九寸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3民初1015号 原告:上海展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达村宏北760号1幢19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九寸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市一路199号2楼2915F。法定代表人:***。被告:黑龙江茂恩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北九街学府佳园小区1号楼6**501室。法定代表人:***。原告上海展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观公司”)与被告上海九寸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寸钉公司”)、黑龙江茂恩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寸钉公司、茂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展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九寸钉公司向展观公司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1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茂恩公司就九寸钉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期间,九寸钉公司向展观公司发包5项装修工程并订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分别是灼餐厅汇金店、灼餐厅华盛店、灼餐厅**日月光店、灼餐厅临港万达店、灼餐厅淮海路巴黎春天店。5项工程均如期完工并经验收后投入使用,但九寸钉公司未能如期足额结清工程款。2022年10月10日,展观公司与九寸钉公司订立《补充协议》,约定,5项工程剩余工程款确定为350万元,均归入灼餐厅**日月光店一项工程结算,九寸钉公司分11期支付。至今,前2期款项合计89万元已经逾期。经展观公司委托律师催告后,九寸钉公司仍拒不支付。因九寸钉公司逾期未付款项已超过总款的20%,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展观公司有权请求九寸钉公司支付全额工程款35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九寸钉公司应按同期LPR标准向展观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茂恩公司为九寸钉公司一人股东,应依据《公司法》第63条就涉案债务向展观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展观公司提出诉请如上。被告九寸钉公司、茂恩公司未做答辩,未提交证据。原告展观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6日,展观公司(承包方、乙方)与九寸钉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上海九寸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灼餐厅(**日月光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灼餐厅(**日月光店)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范围为精装修、强电、给排水;工期自2021年9月30日开工,于2021年12月20日竣工,合同价款3,021,200元。另查明,2021年8月12日,展观公司与九寸钉公司就灼餐厅(汇金店)装修工程、灼餐厅(华盛店)装修工程签订《施工合同》。2021年12月6日,展观公司与九寸钉公司就灼餐厅(临港万达店)装修工程、灼餐厅(淮海路巴黎春天店)装修工程签订《施工合同》。2022年10月10日,九寸钉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展观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21年陆续签订以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1、《灼餐厅(汇金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总金额221万元;2、《灼餐厅(华盛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总金额296.3万元;3、《灼餐厅(**日月光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302.12万元;4、《灼餐厅(临港万达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195万元;5、《灼餐厅(淮海路巴黎春天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268.32万元。目前灼餐厅“汇金店”、“华盛店”、“**日月光店”、“临港万达店”均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淮海路巴黎春天店”已施工完毕交付甲方但甲方尚未投入使用。双方同意将上述五个装修合同的合同价款总金额调整为12,432,640元。双方确认,截止至2022年10月10日,甲方尚有工程款350万元未支付给乙方。上述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甲方分11次支付:2022年10月18日前支付60万元,2022年11月18日前支付29万元,2022年12月18日前支付29万元,2023年1月18日前支付50万元,2023年2月18日前支付29万元,2023年3月18日前支付29万元,2023年4月18日前支付29万元,2023年5月18日前支付29万元,2023年6月18日前支付29万元,2023年7月18日前支付29万元,2023年8月18日前支付8万元。上述工程的免费保修期双方约定调整为2年。本协议第1条所述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在前期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出现缺陷和瑕疵,现双方互相予以谅解,互相不再追究原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淮海路巴黎春天店”甲方已与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乙方承诺不向甲方追究任何责任及索赔。2022年11月20日,展观公司通过微信及邮寄方式向九寸钉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庭审中,展观公司表示,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九寸钉公司未支付过任何款项。再查明,九寸钉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茂恩公司系该公司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本院认为,九寸钉公司与展观公司就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个装修项目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补充协议已经确定九寸钉公司就五个工程的未付工程款为350万元。展观公司主张九寸钉公司在补充协议签订后未支付过任何款项。九寸钉公司未能就其支付工程款情况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展观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现展观公司要求九寸钉公司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自2022年11月19日起的利息,相关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准许。九寸钉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与股***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展观公司要求茂恩公司对九寸钉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九寸钉公司及茂恩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九寸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展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该款自2022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黑龙江茂恩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九寸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820元,均由被告上海九寸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茂恩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